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30万元,以公司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依法作了登记。后甲公司又因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担保偿还合同价款25万元,将该汽车作为合同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 若银行

admin2014-08-01  46

问题 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30万元,以公司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依法作了登记。后甲公司又因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担保偿还合同价款25万元,将该汽车作为合同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
若银行的贷款到期日在乙公司的合同价款到期日之后,则乙公司(      )。

选项 A、可以行使担保权
B、不能再行使担保权
C、能就汽车价值受偿
D、能在汽车价值超出银行贷款抵押的范围内受偿

答案A,D

解析 乙公司可以行使担保权,但是只能在汽车价值超出银行贷款抵押的范围内受偿。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某村农民李某,为建私房,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的河道内用马车采沙。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李某停止采沙,并处以罚款500元,没收马车。李某不服,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水利局辩称“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采沙……等,由河道管理机关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行为工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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