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游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长江三峡和神农架游览5天,其中7月25日是漂流神农溪。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陪同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漂流神农溪的日期推迟到7月28日,而将7月25日改为其他项目。旅游团的游客对此变更曾表示

admin2009-06-23  35

问题 1999年7月,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游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长江三峡和神农架游览5天,其中7月25日是漂流神农溪。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陪同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漂流神农溪的日期推迟到7月28日,而将7月25日改为其他项目。旅游团的游客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李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7月27日晚突降暴雨,7月28日晨该观光团赴神农溪时山洪暴发,漂流活动无法进行,只得取消。7月30日,该旅游团集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礼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责任由其自己承担;而导游李某则辩称,造成未能漂流神农溪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山洪暴发,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违约吗?
(2)导游李某的辩解成立吗?

选项

答案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李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导游在工作中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李某擅自变更旅游活动日程,违反了导游人员义务的规定,但他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旅游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而为由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漂流神农溪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所造成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也必须明确,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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