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例分析59)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

admin2017-03-24  34

问题 (2011年案例分析59)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请分析: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事实一”中的犯罪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①行为人采取虚构高回报率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挥霍和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不能偿还。这表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②行为人购买复制淫秽物品的生产流水线,意图牟利,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2)“事实一”中的犯罪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因为甲、乙、丙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集资诈骗和复制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因为乙揭发甲参与实施致一人死亡的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的犯罪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行为。故乙的这一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在保险诈骗罪上具有自首情节。因为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巨大,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丙是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这一犯罪事实时如实供述的,符合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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