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

admin2010-01-30  40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本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成立,未被确认无效或未被撤销,纵有一方过失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亦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合同法规定擅自撤销要约,均为过错之行为。如果无过错,即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也不发生赔偿责任。(3)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具备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时,有过错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邮电通讯费用、赴对方处进行考察支出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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