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1-04-20  39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而违法。(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即它确定地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的结果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已经形成了。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是: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an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