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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中山大学2010年研]
论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中山大学2010年研]
admin
2022-09-19
39
问题
论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中山大学2010年研]
选项
答案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民法典》第372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特征有: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为土地,包括被使用之地,也即需役地是为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以及为了受到便利的土地,也即供役地。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权利。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包括:以供役地供使用、收益,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等。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①地役权的从属性,指必须同时存在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前提下,地役权才可成立。从属性具体表现在: a.地役权转让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地役权不得单独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利则必须包括地役权。如在需役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得行使地役权。《民法典》第381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②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即使需役地分割,地役权在分割后的需役地地块上仍然存在。根据《民法典》第382、383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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