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05-30  37

问题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而D项也是完全符合程序的,省国土资源厅当然可以对自己作出的规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所以,此题选BCD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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