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美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了争端。中美两国都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ICSD(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3-05-03  48

问题 中国政府与美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了争端。中美两国都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ICSD(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只要中国政府和该子公司同意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辖,并提交书面文件,中心可就此案引发的一切争端进行仲裁
B、如果争端方选择适用的是中国法,中心就有义务适用中国法律进行仲裁
C、如果争端方选择适用的中国法律欠缺相应的规范,中心也必须作出实质性裁决
D、中国政府可要求该子公司用尽中国的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答案1

解析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即ICSID,其目的是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根据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ICSID管辖适用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ICSID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该项争议经双方同意提交给ICSID。当双方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由此,中心管辖的条件有三:(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方面:争端双方需要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ICSID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ICSID仲裁的条件。因此选项A说法不确切,虽然此案在主体、主观方面都符合公约的规定,但中心只能就法律争端进行仲裁,而不是一切争端。由于本题要求选择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所以A应选。选项D说法符合公约规定,是正确的,不应选。公约第42条规定了ICSID仲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禁止拒绝仲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争端当事人享有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仲裁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有义务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禁止拒绝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对提交的争议,即使适用的法律欠缺相应的规范,或在有关规定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也必须作出实质性的裁决。根据这两个原则可知,选项B、C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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