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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点去赚钱。因此李某在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点去赚钱。因此李某在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
admin
2019-03-11
59
问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点去赚钱。因此李某在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3)违法主体是谁?(4)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1)该案例中有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李某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女儿依法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违法主体是李某。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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