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正式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提出本案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因此要求林某回避。合议庭对周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后一致认为,翻译人员林某只是和被害人相识,但多年未曾联系,不足

admin2023-02-02  37

问题 周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正式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提出本案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因此要求林某回避。合议庭对周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后一致认为,翻译人员林某只是和被害人相识,但多年未曾联系,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做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周某的回避申请。请问:
(1)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本题目中的翻译人员林某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但是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翻译人员林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小学同学,类似于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单纯的小学同学关系并不能成为应当回避的理由,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时,才能成为回避的理由。所以,本案被告人周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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