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法论37)

admin2019-09-18  26

问题 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法论37)

选项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 其一,宪法监督的依据在于宪法的最高性,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其二,宪法监督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专门委员会具体实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其三,宪法监督的对象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 其四,宪法监督的启动有三种: (1)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审查建议: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 其五,宪法监督的结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此外,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宪法监督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审查主体不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相关立法的合宪性的职责,单全国人大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这导致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于分散。 其二。审查对象不全面。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 其三。审查程序不具体。如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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