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脑经营部在某市有独家经销权,并有维护E产品信誉和对侵害E产品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某电脑经营部相邻的A公司未经允许,在广告刊物上,对3种型号的A产品以缩短质保周期,提高零售价的方式,并以醒目的大幅标题标示“本是同根生也得比一比”,刊登整版对比性广告,将

admin2011-04-23  46

问题 某电脑经营部在某市有独家经销权,并有维护E产品信誉和对侵害E产品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某电脑经营部相邻的A公司未经允许,在广告刊物上,对3种型号的A产品以缩短质保周期,提高零售价的方式,并以醒目的大幅标题标示“本是同根生也得比一比”,刊登整版对比性广告,将两种产品从12个方面进行对比,制作广告500多份,广告发布范围遍及该市和周围县市。某电脑经营部认为A公司的行为在消费者中造成A产品质次价高的影响,贬低A产品的服务质量以及价格,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并说明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

答案《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本案中:(1)被告是市场经营的主体,符合不正当竞争特定主体的特征,其对比虚假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占有他人已有的市场,挤掉别人的商品,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2)被告在对比广告中,将自己产品与原告产品作了比较,在最重要的服务和价格上作了虚假的对比,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和虚假宣传。(3)主观上是故意的。被告故意散布虚假的情况,故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意图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借以抬高自己的竞争优势。(4)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原告的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告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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