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对以下两宗地块进行估价:1号地块是一宗临街宽度80m,临街深度50m,面积4000m2矩形土地;2号地块与1号地块相邻接,是一块临街宽度40m,临街深度40m,面积1600m2,形状略不规整的土地。该两地块的法定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分别由甲、乙两单位以

admin2017-09-30  34

问题 需对以下两宗地块进行估价:1号地块是一宗临街宽度80m,临街深度50m,面积4000m2矩形土地;2号地块与1号地块相邻接,是一块临街宽度40m,临街深度40m,面积1600m2,形状略不规整的土地。该两地块的法定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分别由甲、乙两单位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现均由毛地开发成熟地。经咨询机构的可行性研究分析,认为将1号地块和2号地块合并为3号地块,开发商业综合楼可以实现土地的最高最佳利用。现经某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1号地块的单价为9000元/m2,2号地块的单价为8000元/m2,两地块合并为3号地块后,若按新方案开发商业综合楼,3号地块的评价单价为11000元/m2
在甲、乙两单之间分配增值收益,不可采用的方法是(    )。

选项 A、以合并前地块各自的单价确定增值分配比例
B、以合并前地块各自的面积确定增值分配比例
C、以合并前地块各自的总价确定增值分配比例
D、以合并前地块各自价格的变动确定增值分配比例

答案D

解析 以合并前地块各自的单价、面积、总价确定增值分配比例是确定增值额的三种方法,而“以合并前后地块各自价格的变动确定增值分配比例”是错误的,不能作为分配增值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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