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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
admin
2015-04-23
22
问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1题)
选项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B
解析
不少考生对此题存在异议,认为B项错误,ACD三项正确,其理由是:
其一,选项A考查的是保证期间的确定。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如果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对于保证期间,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本题中,乙为债权人,丙为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1年,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有效。据此,选项A正确。
其二,选项BD考查的是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借款合同的本金应为10万元。其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将主合同的本金减少为10万元,未经保证人丙的同意,但该变动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丙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即丙应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B错误。
其三,选项C考查了保证方式。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仅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当推定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选项C正确。
但是,认为ACD三项正确的考生对本题的理解只是达到了第一个层次,其实本题还有第二个审题层次。即B项所述的“丙是否真正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丙的最终责任是什么。本题中,假如甲乙是2009年1月1日借款,期限1年,那么到2010年1月1日期满,2010年1月2日甲的还款义务开始。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是1年,到2011年1月1日届满,虽然甲与乙把主合同期限变动为2年到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2日甲的还款义务开始,但未经保证人丙书面同意,依法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1年,即仍然到2011年1月1日届满。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在保证期间2011年1月1日届满之前,乙应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甲乙的主债权尚未到履行期,显然乙对丙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若等到2011年1月2日主债权履行期到时乙再对丙提出请求,此时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在本题所述情况下,丙最终是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的。B项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提醒大家两个问题:第一,审题一定要更加深入。不能只看到表象而看不到实质:第二。在单项选择题中,当选项都有一定道理时,应当选择最优的答案,并且一定要考虑责任的最终承担,而不是中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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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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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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