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 ( )

admin2017-07-07  40

问题 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    (    )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析 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属于优先考虑的指定对象。甲性格暴躁不构成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故本题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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