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服装厂位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双方签订合同是在长沙,加工行为将在黄冈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09-09-27  33

问题    某商贸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服装厂位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双方签订合同是在长沙,加工行为将在黄冈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

选项 A、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武汉或者广州的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C、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黄冈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也规定了涉外合同诉讼的管辖问题,但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是否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B和D错误。武汉和广州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A选项正确。长沙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黄冈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黄冈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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