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的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337万元,分5年分期偿还,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当日签订《抵押合同》。2013年

admin2016-06-26  34

问题 2012年6月,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的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337万元,分5年分期偿还,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当日签订《抵押合同》。2013年5月,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丙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
2013年5月8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当时,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已经超过8000万元)。2013年6月19日,丁公司取得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
2014年,甲公司拟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王某投资设立,两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上均存在明显的混同;丁公司为王某配偶投资设立,对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各项纠纷均知情。律师提出了两个诉讼方案:
(1)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
(2)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经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管理层协商,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正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均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甲公司能否要求丁公司直接向其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不能要求丁公司直接向其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因为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的原所有权人是丙公司,甲公司并未取得所有权,无权要求丁公司向其返还。甲公司应当要求丁公司向丙公司返还,而后再向丙公司主张其根据《抵押合同》应享有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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