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

admin2020-12-08  30

问题 (2008年)《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

选项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答案A,C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A项说法正确;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在人大或其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之后,才需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相关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二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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