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27题)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27题)
admin
2014-12-22
31
问题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2第27题)
选项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刑诉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B、D三项均属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辨认笔录,而C项属于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疑难辨析:本题设置陷阱的方式是“张冠李戴”,考生只要将强制性排除的非法证据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非法证据区别开,较容易选出正确答案。还值得注意的是,此题所涉及的法条已经被吸收到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解释》之中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7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一起街头械斗中,正好路过的行人陈某被县公安局误认为是参与者,遂被行政拘留10日。从看守所出来后,陈某针对该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关于确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但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由县公安局给予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国际法院在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或人员可以提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公证法》中关于公证员任职规定的有:
2002年12月底,某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本县的春联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8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
下列哪一个选项是对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的国际条约的正确理解?()
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律师甲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随机试题
枢椎齿状突高出Chamberlain线多少mm即可确诊为颅底陷入
以下哪项可以判断卵巢已经排卵
手术后病人出现腹胀的最主要原因是
牛腕桡侧伸肌下端附着于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最低标准是A股每笔交易()。
某企业2016年拥有房产原值共计9000万元,其中该企业所属的幼儿园和子弟学校用房原值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5%,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6岁的儿子丙向保险公司丁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下列叙述中,错误的是()。
Stellawasunhappybecauseshe
(1)人们有各种各样的出国理由;(2)很多人理由太片面;(3)我的看法。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