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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家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成本56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5万元,缴纳增值税80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一批,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成本56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5万元,缴纳增值税80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一批,
admin
2015-07-28
24
问题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成本566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5万元,缴纳增值税80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从直接投资的境外A国公司分回税后收益35万元,A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率为30%;
(4)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650万元;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9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300万元。
(5)企业当年购进并实际使用一台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该企业2014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
(1)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增值税税款合计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从境外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35÷(1—30%)×25%=12.5(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35÷(1—30%)×30%=15(万元)>12.5万元,该项所得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600×5‰=43(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3万元;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100×10%=10(万元); (7)该企业2014年度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600—5660—105+50+8.5—1650一(850一90+43)一100—300]×25%一10=0.13(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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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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