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2日,某县陶瓷墙地砖厂与某市煤矿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煤矿在30天内向陶瓷墙地砖厂供应发热量大于等于6000大卡的优质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6月10日,煤矿按照约定供应完成1000吨煤后,陶瓷墙地砖厂于同日签发

admin2014-12-12  29

问题 2000年5月12日,某县陶瓷墙地砖厂与某市煤矿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煤矿在30天内向陶瓷墙地砖厂供应发热量大于等于6000大卡的优质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6月10日,煤矿按照约定供应完成1000吨煤后,陶瓷墙地砖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陶瓷墙地砖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7月5日煤矿向市煤矿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将由陶瓷墙地砖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煤矿机械厂。7月15日,煤矿机械厂持该汇票向陶瓷墙地砖厂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陶瓷墙地砖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该汇票。
问:(1)汇票在法定承兑提示期内被拒绝承兑,煤矿机械厂作为持票人应如何运用票据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2)煤矿作为背书人在本案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选项

答案(1)煤矿机械厂可要求开户银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书,然后持该证明书和汇票向自己的直接前手煤矿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汇票的38万元金额,以保证自已的合法权益。 (2)煤矿作为机械厂的直接前手,即背书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将成为煤矿机械厂的追索义务人,有义务向煤矿机械厂支付不获承兑的38万元汇票金额。而煤矿支付该金额后就获得了拒绝承兑证明书和汇票,并可据此向出票人陶瓷墙地砖厂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支付不获承兑的38万元金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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