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

admin2008-12-16  48

问题 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且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3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2005年3月,该房建成,王某将第二层的3间房交给刘某堆放东西。同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也未实际搬进该房。同年10月,王某找到赵某,提出愿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向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赵某同意购买,王某收回刘某占用的6间房,并与赵某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

选项

答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关系。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物权法中抵押、共有以及买卖、租赁的相关问题。在本题中,王某盖房资金不足向刘某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首先,“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1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4千元”,即二者之间存在数额为8万元,期限为一年,利息共4千元的借款合同,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
   另外,双方约定以王某正在建的6间房作为抵押,即二者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
   同时,双方还约定“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几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即双方存在王某将房屋交给刘某使用、收益,刘某付少量费用作为租金的租赁合同关系,且合同的成立以房屋建成作为生效要件。
   2005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将房屋一半分给刘某的行为是基于其约定了“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4千元,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即流质条款,对此,《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且新《物权法》第178条对《物权法》和原《担保法》的冲突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综上所述可知,新《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可以适用,即抵押权人刘某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王某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其所有,约定的,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王某将一层的又3间房屋给刘某,并表示同意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应认定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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