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公司是一家加工水果罐头的企业,截止2014年年底其负债总额达300万元,账面资金为35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木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dmin2017-10-17  42

问题 木木公司是一家加工水果罐头的企业,截止2014年年底其负债总额达300万元,账面资金为35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木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选项 A、因资金严重不足,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B、法定代表人刘某下落不明但有其他人员管理财产,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C、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木木公司一无法清偿债务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E、因财产无法变现,木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答案A,C,D,E

解析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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