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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试卷一第64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试卷一第64题)
admin
2017-06-05
34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试卷一第64题)
选项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
A,D
解析
选项A是对损害商誉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因此选项A当选。
选项B主要是考查考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理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本题B选项中甲公司通过高薪招聘到乙公司数名高管的行为,既没有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所以B项不当选。
对于C选项,同样可以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予以解答,选项中甲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谈起,所以C项不当选。
D选项主要是对混淆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该选项中,甲厂仿冒乙厂的知名商品,使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混淆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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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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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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