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dmin2014-02-08  53

问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选项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如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一样,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同时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题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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