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南财大2010年研)

admin2014-12-08  33

问题 如何看待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南财大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①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是审判监督的第一位的职能。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好比病人给自己当医生。因为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方式,极易受到关系网或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不能令当事人信服。 ②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宽泛性。现行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次数限制而被引发再审,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极大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相的改变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③审判监督程序缺乏时效性。刑诉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时间限制,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执行完毕2年。且在实践中,甚至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检察院乃至法院提起再审。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成本或变相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由于反复再审,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牵制了当事人的精力,结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受到了打击。 ④审判监督程序操作的随机性。现行法律关于发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一是提起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诉、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均能引起再审,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二是再审的审查程序具有随意性。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都要经过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决定是否进入再审。法院在审查中依据的程序、审查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均无规定。三是再审改判的标准过于宽泛,缺乏科学性。 (3)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①可重新规范再审程序启动的要件。将提起再审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合理设计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提起再审的期限,将再审理由法定化、明细化。规范法院受理和审理再审之诉是否成立以及决定是否重新审理或改判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明确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或司法人员在该案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且无论是申诉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时效都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仍在追诉期或追诉期余数内;启动再审程序,必须书面提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同时,要明确提起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交纳诉讼费并承担再审败诉的责任,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转化为再审诉权,真正发挥再审的作用。 ②改革再审的运作程序。一是规范再审的管辖,对再审案件原则上由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天然的监督优势,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能增强当事人、抗诉机关对这项工作的信任度。二是提高再审法官的素质。再审法官应由资深法官组成,因为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真正的“终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后机会,应当选拔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审理再审案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体现司法权威。 ③逐步实行三审终审制,最终取消再审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能够更好保证终审裁判的正确率,既可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又可以维护司法权威。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和完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可以在审判三审案件中来创制判例和司法解释,这样可以节省立法和司法资源;三审终审制更有利于司法独立,克服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和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我国法制同国际法制接轨的需要,现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 ④进一步规范申请的主体和再审审查的期限。现行刑诉法将申诉主体,限于与原裁判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该说,这一范围较为恰当。但由于申诉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没有主次之分,时间上没有先后之别。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时申诉,甚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生效判决无异议,而其他近亲属执意申诉的现象,有损于申诉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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