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内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

admin2021-05-31  41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内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48题)

选项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代位权诉讼中,可以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此时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不享有上诉权,因而,乙不能成为上诉人。B、C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83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其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可以成为被上诉人。此案中,丙提出的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并不是主张乙对丙的债权不成立,因而,乙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A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0m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