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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因此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在各具体法律部门之上的根本大法。 请运用法理学知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因此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在各具体法律部门之上的根本大法。 请运用法理学知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admin
2016-12-09
31
问题
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因此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在各具体法律部门之上的根本大法。
请运用法理学知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
(1)法律部门和法律渊源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主要用于认识一国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上的联系和区别,后者主要解决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问题。将宪法视为一个法律部门并不影响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更不会影响宪法本身的最高效力等级。 (2)在法律体系划分中,将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因为宪法部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部门规定了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根本制度和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而作为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各具体部门法只是规定并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调整方法上,宪法的许多内容比较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主体权利义务,特别是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等。而其他部门法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等都有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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