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admin2013-12-05  52

问题 期货公司董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选项 A、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B、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C、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D、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答案A,B,C

解析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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