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2-09-19  75

问题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选项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解析 A项,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发生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本题中,丙仅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也未免除债务人乙公司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BC两项,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依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债务。本题中,第三人丙加入进来,与债务人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项,《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承担还款义务。乙、丙之间存在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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