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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健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 2001年4月3日,原湖南省株洲市第二中学教师尹健庭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同年8月28日,株洲市第二中学按照株洲市教育局的要求,报湖南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师法》第37条规定,对尹健庭实行解
尹健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 2001年4月3日,原湖南省株洲市第二中学教师尹健庭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同年8月28日,株洲市第二中学按照株洲市教育局的要求,报湖南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师法》第37条规定,对尹健庭实行解
admin
2022-10-24
30
问题
尹健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
2001年4月3日,原湖南省株洲市第二中学教师尹健庭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同年8月28日,株洲市第二中学按照株洲市教育局的要求,报湖南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师法》第37条规定,对尹健庭实行解聘。8月31日,株洲市教育局发《情况通报》:同意株洲市第二中学对尹健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含所辖五县及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得聘尹健庭为教师。尹健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2002年1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2002年5月15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问题】
株洲市教育局的《情况通报》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
案中株洲市教育局的《情况通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行政规制目的的行为。本案中株洲市教育局依职权作出的《情况通报》,仅针对尹健庭这一特定对象,且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教师法(1994)》有关规定,在尹健庭的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他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健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超越了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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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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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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