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其他障碍”。[湘潭大学2015年研]

admin2022-09-19  30

问题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其他障碍”。[湘潭大学2015年研]

选项

答案(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2)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权利人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主张权利,如果时效不中止,将导致不公平的后果。当然,即使有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如果并没有影响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也不能产生时效中止的效果。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权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则其在客观上将无法主导权利,此时,诉讼时效将中止。从而为权利人预留必要的权利行使期间,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将导致继承人不能行使权利,如果此种情况正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也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果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也将导致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此处所说的“控制”,一般理解为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此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这是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所作的兜底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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