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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问题: 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问题: 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admin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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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问题:
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享有。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涉及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法律关系中,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除要求出质人与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将质物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以外,仍然要求出质财产是质权人所有的财产,否则,出质人为无权处分人,因为,出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考虑到动产以占有为公示的特点,法律特设质权善意取得制度,即出质人虽为无权处分人,但质权人不知出质人为无权处分人时,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合意,且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即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本题中,甲为财产的所有人,乙为财产的保管人,乙本无权利将甲之电脑出质于丙,但丙不知乙无权出质该电脑,乙将该电脑出质于丙,丙可因善意而取得对电脑的质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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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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