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

admin2022-11-02  16

问题 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

选项 A、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借用期间私自将相机出租给刘某,收取租金300元
B、张某在便利店买东西,收银员因疏忽大意错将50元当成10元找零给张某,张某收钱后即刻离开
C、纪某为使其子能够通过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找到严某“打招呼”,严某因此收取纪某8000元打点费
D、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考后赵某认为肯定能及格,提前将化妆品送给了周某,但成绩公布后赵某并未及格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通常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欠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有三个明显的特征: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可概括为: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考生只需要依据此三个特征进行判断就能很快锁定答案。A项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物给借用人的合同。在借用合同关系里李某只有使用该单反相机的权利,并没有收益的权利,故李某出租该单反相机收取300元租金没有合法依据,刘某为此损失了300元,李某构成小当得利、B项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小应获得找零10元,由于超市收银员疏忽,找给张某50元,则张某多获得40元的利益,超市因此损失了40元的利益,张某多获得40元的利益并没有合法的依据,故张某构成不当得利。C项严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纪某与严某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严某获得8000元打点费,纪某则使儿子通过自主招生。通说认为,基于非法目的给付的金钱不能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D项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赵某考试合格才能使该赠与合同生效。而事后赵某并没有及格,使得该赠与合同不发生效力。周某占有该化妆品没有合法依据,赵某因此损失了该化妆品,故周某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oci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