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总包一大型炼油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工业给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的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安装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

admin2018-08-07  26

问题 背景
    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总包一大型炼油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工业给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的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安装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A、B、C。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
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
    安装公司自己在露天进行钢结构制作,并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遭到监理工程师的制止。制作完成后,发现钢结构吨位多出100t。遂向业主申请签证追加,遭到业主拒绝。
    A分包商在一车间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与给水排水管道一起施工至车间外墙,安装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由于刚到工地情况不明,在多余施工的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在离投产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装公司协调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却因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三处质量不合格现象。
    B分包商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此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的要求,遭安装公司拒绝。C分包商的两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一处因已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同意,作让步处理。
    问题:
针对B分包商的赶工费和C分包商质量问题的让步处理,安装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安装公司的做法不妥。理由是: B分包商工程的延误有一部分属于安装公司协调不力造成,若B单位有充分证据,这部分损失和赶工的费用应支付给B分包商;而因B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不应支付。 C分包单位的让步处理决定安装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决定,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不降低性能、不影响使用,才可由设计单位作出让步接收的意见,报请业主批准后方可做让步接收的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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