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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一辆宝马汽车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汽车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一辆宝马汽车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汽车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
admin
2022-01-27
40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一辆宝马汽车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汽车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18个月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有:
选项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权,甲公司在放弃的质物价值范围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可知,债权转让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否则质权不能设立,B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无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D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4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C项不正确,综上所述,应选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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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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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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