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从窗户进入某公寓实施盗窃,窃得财物5 000元,正准备从正门离开时,恰逢主人李某下夜班回到家,刘某趁李某开门的一刹那,夺门而出,李某愣一下后,紧随追来,刘某见李某越追越近,就掏出一把三棱刮刀,转身

admin2014-05-30  25

问题 2006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刘某(1990年9月1日出生)从窗户进入某公寓实施盗窃,窃得财物5 000元,正准备从正门离开时,恰逢主人李某下夜班回到家,刘某趁李某开门的一刹那,夺门而出,李某愣一下后,紧随追来,刘某见李某越追越近,就掏出一把三棱刮刀,转身刺向李某腹部,造成李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刘某构成抢劫罪
B、刘某人户及致李某重伤均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C、对刘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D、对刘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1,2,4,8

解析 刑法所规定的“周岁”,是指实足年龄,应当以生日为界限。已满16周岁是指过了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6周岁。本题目中,刘某实施犯罪时正好为16岁生日当天,所以应认定为行为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盗窃行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刘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A、B、C选项都是错误的。此处应当注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的规定,即“暴力
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题中仅将此作为干扰项,但该规定需认真掌握,应注意其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中的应用。
   D选项的判断,可以直接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比得出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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