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曹某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用地,市规划局接到孙某、曹某的申请后,只批准了孙某的申请,对曹某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曹某不服,下列关于曹某的救济途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0-06-20  17

问题 孙某和曹某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用地,市规划局接到孙某、曹某的申请后,只批准了孙某的申请,对曹某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曹某不服,下列关于曹某的救济途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若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该市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曹某可以自己进行选择
B、若曹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一直找借口不受理,则曹某可以向该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C、若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不:能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D、若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市规划局提出过建筑用地申请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曹某可以在诉讼时申请复议,只不过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曹某自己选择管辖。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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