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大蒜,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大蒜买卖合同,约定:①甲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且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签订后一周之内,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自交付之日起20

admin2017-03-20  25

问题 2010年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大蒜,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大蒜买卖合同,约定:①甲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且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签订后一周之内,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自交付之日起20  内补齐尾款。1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2010年1月1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交给丙公司。1月15日,甲公司又以150万元的价格将大蒜卖给丁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丁公司。2010年1月20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2月份,在乙公司的屡次催促下,甲公司表示:由于丁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并未收到丁公司货款,因而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70万元。
关于甲公司因未收到丁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不需支付尾款,且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已付的30万元定金
B、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不需支付尾款,但乙公司无须返还甲公司已付的30万元定金
C、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大蒜尾款,但乙公司不可以再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大蒜尾款,并且乙公司还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丁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但是乙丁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丁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可知,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冲突,两种责任方式可并用。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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