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4-08-14  31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本条法律是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要件而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明确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将其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区分开来,以指导当事人和法院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 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因当事人及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未提出变更或撤销请求,或者未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内容均不发生改变。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是:民事行为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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