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床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床已经于被扣押次日由乙公司转让于他。经查,丙公

admin2016-01-15  26

问题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床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床已经于被扣押次日由乙公司转让于他。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则人民法院应当:

选项 A、裁定中止执行
B、判决机床为丙公司所有
C、裁定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D、裁定驳回丙公司的执行异议

答案C,D

解析 因为转让行为发生在扣押后,是恶意的,因而认定其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诉解释》第312条,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而如果审查认为其成立的,则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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