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有( )。

admin2018-05-29  30

问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确有必要并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本院可以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C、只有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才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D、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C选项表述不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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