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

admin2015-04-26  31

问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2012年试卷四第6题)
问题: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3)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解析 (1)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2)《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的被告是省政府和市政府,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不作为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即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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