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在其向‘WTO有关机构提交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家具体承诺表“市场准人”一栏中表明:自协定生效时起以先来先审批的原则允许境内设立5家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公司,在“国民待遇条件和限制”一栏中列明“非约束”,除此以外未做出任何其他保留。2005年中旬

admin2016-09-01  34

问题 A国在其向‘WTO有关机构提交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家具体承诺表“市场准人”一栏中表明:自协定生效时起以先来先审批的原则允许境内设立5家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公司,在“国民待遇条件和限制”一栏中列明“非约束”,除此以外未做出任何其他保留。2005年中旬,A国宣布停止审批这类外资企业设立,使已向A国提出申请开办建筑公司的B国利益受损。经查在2005年A国共批准设立了3家外资建筑公司,在2005年以前已批准设立了10家这类企业,并按15%的所得税率纳税。另外,A国法律规定2005年以后进入的新的外资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并不得承建市场份额较大的民用住宅工程,这类建筑工程项目只能由本国建筑公司2005年前原有的外资公司承建。(A、B及2005年前所准人企业所属国均为WTO成员)问: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选项

答案根据普惠制方案的规定普惠制在原则上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歧视、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在案例中A国对2005年新进入的外资建筑企业征收的所得税高于原有外资同类企业,明显是歧视行为,并且在经营范围上又加以限制,是歧视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服务提供者最惠国待遇原则。普惠制具有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原则。A国的行为违反了非歧视的原则。因此,A国的做法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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