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子乙,一女丙,其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10万元的财产留给乙,将其在工作期间撰写的《甲骨文释义》的发表权给丙。后乙因故意伤人被判入狱,甲伤心至极,当着亲友的面宣布将10万元的财产留给丙,不久甲便去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57

问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其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10万元的财产留给乙,将其在工作期间撰写的《甲骨文释义》的发表权给丙。后乙因故意伤人被判入狱,甲伤心至极,当着亲友的面宣布将10万元的财产留给丙,不久甲便去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B、丙可以继承10万元财产
C、《甲骨文释义》的发表权丙不可以继承
D、乙有权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甲当着亲友的面宣布将10万元的财产留给丙的行为不是立遗嘱的行为,是单方允诺行为。但物权没有变动,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乙取得10万元的财产,故A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甲撰写的《甲骨文释义》其著作权仍归属于甲,发表权可以由丙继承,故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X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