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dmin2014-01-19  32

问题 2010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
B、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25日
C、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D、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 (1)拒付租金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5月6日~2011年5月5日);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至20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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