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在某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具有选举资格的是( )。
在某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具有选举资格的是( )。
admin
2016-04-14
43
问题
在某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具有选举资格的是( )。
选项
A、精神病患者王某
B、户籍已经迁往外地求学的大学生李某
C、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管制的刘某
D、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的孙某
答案
C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言外之意,就是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具有选举资格。故排除A项。根据《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言外之意,就是住所的变动并不影响选举资格,只不过到新迁入的选区行使选举权。故排除B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能享有选举权的。故选C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于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依此规定,有权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言外之意,就是孙某享有选举权。故排除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Tpj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
下列各现象中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
张某为经商之目的于某年3月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张某于该年的9月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自己12岁的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均由张某一手包办,对此李某也知晓。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已无多少财产可供清偿。李某向张某多次催要,张某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种人员不得假释?()
甲为了鼓励乙好好学习,答应赠给乙一台电脑及一架照相机。甲先给了电脑,要求在乙期末学习成绩好时再送照相机。到了期末,乙的成绩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甲非常生气,不但不再给照相机,而且要求返还电脑。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物权从效力范围上看属于()。
甲创作的文学作品已经发表,乙将其文学作品改编成话剧并发表,舞蹈演员丙又将话剧改编成歌剧,并亲自表演该歌剧。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以下说法完全正确的是()。
患者以“晨起无明显诱因突然右耳听力下降5天伴眩晕感”收入院。患者纯音测听示右耳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左耳听力正常。本病最可能诊断是
患者女,33岁。闭经40天,尿妊娠试验(+),1天来腹痛,阴道有出血来院就诊。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尿hCG时,包被在反应板上的是
“壮水之主,以制阳光”的治法,最适于治疗
既能清肺化痰,又能软坚散结的药物是
背景某机电工程公司承接了有两条同样的工艺生产线的中成药制药厂建设项目,其合同约定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在安装过程中发现6台萃取罐中作为备用的1台因途中运输不慎,内衬玻璃涂层破损,现场检验后将其退回制造厂重做。但由于其制造工艺复杂,要在计划完工日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试述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基本特征。
系统开发过程通常被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开始和结束都有明确的规定。人们常将开发过程中完成某项关键工作的时刻称为里程碑。完成(16)时最适于称为里程碑。
Fightunhealthyfood,notfatpeopleA)It’shardlybreakingnewsthatjunkfoodisbadforus.Butjusthowbad—andjusthowmu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