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为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

admin2016-07-20  38

问题 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为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12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000元。200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
问: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选项

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卢某合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赵某看管建筑材料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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