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

admin2014-12-22  24

问题 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2004年试卷2第27题)

选项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所在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包括:(1)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恐怖活动案件。另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题应先判断级别管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中国人,而香港居民孙某是被害人,本案为侵占案件,所以其一审法院应是基层人民法院而不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C项排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在确定地区管辖时,应当首先考虑犯罪地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时,才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占行为的实施地为河西区。因此,本案的第一审法院应为河西区人民法院。故B项正确,A项排除。本题不存在管辖权不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管辖权需要变更转移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指定管辖。故D项排除。
    疑难辨析:在级别管辖中,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此外,几个细节性问题都是其命题陷阱所在:(1)本题中,张某涉嫌的犯罪是侵占罪,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本题还需要考生判断犯罪地在何处。(3)指定管辖,即由发生管辖争议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第一,管辖不明的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管辖不能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考生需要辨别本题中是否出现了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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