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卷一—11,单)

admin2014-02-24  42

问题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卷一—11,单)

选项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答案D

解析 解决法律位阶的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当两个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要依据上位法律规则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本题只提及了一个规则,并没有涉及两个规则的冲突问题,因此A不正确。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其条件包括:时效免责(适用于所有种类的责任);不诉及协议免责(除自诉案件外不适用于刑事责任);自首、立功免责(适用于刑事责任);因履行不能而免责(一般不适用于刑事责任)。很显然,《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也没有涉及责任的免除条件问题,因此B项不正确。当然,合同的受损方可以通过不起诉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免除后者的责任.只是这与本题的规定没有关联。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共同体之间在秩序、自由与正义的价值上发生冲突的情形,它包括三个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2)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权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权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虽然涉及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并不涉及价值冲突,因为法律价值的实质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而在本题中违约方的利益(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显然不是法律所保护的价值,因此谈不上双方问的价值冲突,法律只保护受损方的价值和利益(并赋予受损方以选择的权利),不适用价值冲突的三个原则.因此C项不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有:(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法律责任的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竞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抵折。在实践中,一般会由权利人加以选择。在本题的规定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在违约方一人之身上的竞合,同时两者又相互冲突,即不能同时施加于违约方,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需要依据竞合的原则来加以处理,即规定中所说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一。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R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